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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會及榮民榮眷基金會業務調整歸併系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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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為避免政府有限資源重複配置,輔導會與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以下稱基金會),通盤檢討救助慰問及就學補助之區隔,以符合社會福利衡平性的原則,本期繼續以問答方式,讓榮民榮眷瞭解有關榮民子女就學補助作業相關規定。
 
◎問:新修正的基金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與未修正前相較,有何需要注意之處?
答:基金會助學金原核發對象僅限:「低收入戶、就養榮民遺眷、就養榮民身心障礙戶、中低收入戶」榮民榮眷的子女,修正為「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後,申請對象變更為「榮民、遺眷不得支領月退俸、不得任公職、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且年度綜合所得在一百一十四萬元以下之榮民或榮民遺眷有未滿三十歲之就讀大學子女者」,注意事項為:
一、須符「擇一申辦」原則,原核發對象如已於教育部享有「學雜費減免等」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領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二、教育部自一○三年起全面實施十二年國教, 目前該部已有補助高中職及五專前三年學生之措施,包括「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高職免學費補助、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爰排除原助學金的高中職部分。
◎問:新修正的大學以上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基金會是否有「擇一申領」規定?
答:為符分配公平正義原則,基金會「大學以上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四款規定:「已領有本會獎學金、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就學補助或其他助學措施等,申請人均僅能擇一申領,不得同時申領。」因此申辦該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亦須受「擇一申領」之限。
◎問:申辦基金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者,是否會收到「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答:由於基金會是政府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依國稅局規定,申辦該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獲得補助金時,發給人(基金會)須代受領人(即申請人)申報所得收入,所以該會將開立「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通知申請人併同其他收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使用。
◎問:本次新修正的「榮民子女就學補助」規定,有何便民之處?
答:輔導會及基金會作法為:
一、因下學期常適逢春節或各級學校寒假假期,致影響申請人準備資料,將受理期限修正為「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以利申請人有充足時間檢附就學相關資料。
二、由輔導會主動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閱申請(輔導會或基金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者家庭年所得資料審查,節省申請人自行申辦財稅資料等諸多事宜。
三、無法及時提供學生證(須加蓋當學期註冊章)影本時,亦可繳交在學證明正本或學費收據影本替代。
四、申請人應檢附郵政存摺影本,係指新辦或異動時始需檢附,曾繳交該項影本而續辦,且無異動情形者,不需再行繳交。
(資料提供:輔導會第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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